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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俊律师 杨俊律师,土生土长浏阳人,常年混迹于浏阳市公检法。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深圳大型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多年,后从事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坚持“风险共担,尽最大的努力为客户争取权益”的理念,对每一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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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俊律师

手机号码:17673056575

执业证号:14301201710290073

执业律所: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浏阳市东沙路31号六楼(奎文小学正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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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终止和犯罪中止

一、什么是犯罪终止?

犯罪终止,是犯罪分子已经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什么是犯罪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终止和犯罪中止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是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犯罪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的,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三、犯罪终止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在"犯罪中止"状态下,犯罪的客观方面之一: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 。

而在"犯罪终止"状态下,由于犯罪行为已经被犯罪人全部实施完毕,因此可能有两种结果:第一是犯罪即遂,就是客观上发生了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第二是犯罪未遂,就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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