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浏阳刑事辩护律师!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杨俊律师 杨俊律师,土生土长浏阳人,常年混迹于浏阳市公检法。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深圳大型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多年,后从事专职律师,具有多年的诉讼经验。坚持“风险共担,尽最大的努力为客户争取权益”的理念,对每一个...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俊律师

手机号码:17673056575

执业证号:14301201710290073

执业律所: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浏阳市东沙路31号六楼(奎文小学正对面)

刑事控告

刑事立案程序应当便于监督

立案是刑事诉讼(除自诉外,下同)的启动环节,立案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立案工作存在以下两个不足:

一、立案决定书没有统一编号,不利于外部监督。实务程序上是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甚至干脆不作立案决定书而以立案报告书附在案卷。而立案报告书和立案决定书都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填制的,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对于是否立案的调查工作量相当大,并且常遇有侦查机关或部门事后补立现象。笔者建议对立案决定书进行统一编号,凡无立案决定书或立案决定书系无合理理由补办视为没有立案,均应当接受监督。

二、立案通知书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和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不予立案的情形下,公检法三机关才有义务通知控告人。被害人、控告人往往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权利了解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及时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而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者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有责任积极履行维权职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7673056575

联系地址:湖南省浏阳市东沙路31号六楼(奎文小学正对面)

Copyright © 2018 www.cslv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